2022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1年以来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年)》和12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平桂区法院有一个案例入选。
广西贺州市某粉体有限公司诉广西贺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详情
广西贺州市某粉体有限公司于1997年在贺州市平桂区某镇设立碳酸钙粉体生产企业,广西贺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一水硫酸亚铁和五水硫酸亚铁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某生物科技公司搬到某粉体公司厂址西北面建厂。某生物科技公司所建厂房与某粉体公司厂房隔一条5米宽的水渠。自某生物科技公司工厂生产以后,其烟囱排出的气体含有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物质,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某粉体公司的钢结构厂房顶棚、围墙上不锈钢围栏、铁桥等出现生锈腐蚀等现象。某粉体公司为此曾向当地经贸局和环保部门请求处理未果。某粉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对某粉体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防止废气再次污染某粉体公司厂区,并赔偿某粉体公司经济损失333926元。
裁判结果
平桂区法院一审认为,经鉴定某粉体公司厂房、钢结构被污染、腐蚀形成的新物质含有硫酸盐,是由硫酸雾或者空气中SO2腐蚀导致,矿石表面污染物为含铁的硫酸盐,某生物科技公司未能就其排放废气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充分证据,故认定某粉体公司钢结构厂房顶棚等生产设施的损害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排放的废气存在因果关系。某生物科技公司虽依法取得合法排污手续,但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某粉体公司请求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审停止环境侵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化工企业排放废气引发的民事侵权诉讼纠纷。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深入,我国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委托鉴定明确被侵权企业厂房、钢结构被污染、腐蚀的原因,依法确定各方举证责任,正确认定责任承担主体,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本案的正确审理进一步引导企业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企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在谋求企业自身利益同时需兼顾保护他人利益,对化工企业等相关行业也具有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