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出台为标志,俄罗斯矿产资源税费体系于1992年正式建立。该法用专章对使用矿产资源的付费种类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当时规定了四种矿产资源税费:矿产使用权费、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费、许可证发放费、消费税。在后来的修改中,又加入了“依靠国家拨款资金获得的矿产地质信息付费”。并规定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征矿产使用费,也可以分期支付这些费用,以此来刺激某些种类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随后,俄罗斯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和一些有关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计算的指南。1999年,颁布和实施了《俄罗斯联邦税法》(第一部分),这部税法将主要的矿产使用费改为税,这些“税”因此被从矿产资源法中分离出来,归入俄罗斯联邦税法中。具体修改情况是:(1)矿产使用费改为矿产使用税;(2)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提成费改为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3)增加了开采附加收入税,同时规定,矿产资源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意愿交消费税或开采附加收入税,择一即可。2001年8月8日,俄联邦政府又颁布了“关于修改和补充俄联邦税法第二部分和俄联邦其它若干法令,以及撤销俄联邦一些法令”的第126—F3 号联邦法,该法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撤销“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和“矿产资源使用(开采部分)税”,。用新的矿产开采税替代先前征收的三种税:。用新的矿产开采税替代先前征收的三种税:矿产资源使用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和石油、冷凝气及天然气消费税或碳氢化合物开采附加,矿产资源开采税按开采所得矿产价值的百分比予以征收。所以,最终形成的俄,矿产资源开采税按开采所得矿产价值的百分比予以征收。所以,最终形成的俄罗斯最新的矿业税费体系是由俄联邦新税法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资源法》 中保留下来的税费种类组成,除此还应包括税法中规定的针对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普遍征收的税费,共三部分。
从另一种纵向的角度分析,俄罗斯矿业税费体系又可分为联邦矿业税费、联邦主体 (或称地区)矿业税费、地方矿业税费三级,这是与俄罗斯联邦税费体系相对应的。联邦税费包括:附加值税(增值税)、消费税、自然人收入税、统一社会税、有价证券发行税、海关税、矿产开采税、自然资源利用付费、单位利润税、国家规费、“俄罗斯” 名称使用费、水体利用费等;地区税费包括:单位财产税、交通税等;地方税费包括:自然人财产税、土地税等。这一矿业税费体系的形成是伴随俄罗斯联邦税制改革而逐步形成的。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开始进行税制改革,1991年12月颁布的《俄联邦税收体制原则法》,将俄联邦的税制结构分为三级:联邦级、联邦主体级和地方级,并确定了俄罗斯税收的一般机制、税种、以及各税种的计算和征收办法。这部法律虽然对俄罗斯矿业税收混乱的状况有所缓解,却没有完全改变俄罗斯各级政权税权划分的模糊状态。叶利钦总统为了缓解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各联邦主体间的紧张关系,于1993年11月22日签署了“俄联邦预算组成及1994年俄联邦预算主体的相互关系”法令,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由此获得了一些联邦立法中没有授予的税收和收费的权利,导致的结果是:联邦主体的税收权力过于膨胀,开征各种名目的矿业税,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税收作为俄罗斯主要税收来源,受到严重影响。除此,各联邦主体还随意实行税收优惠。1995年8月28日,通过的《俄联邦地方自治组织一般原则法》及其随后的一系列有关调节税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地方税收权限的自主性给予了必要限制,将税收立法权收回中央政府,地区和地方政府仅仅对纳入地方财政的税种有规定税率的权力。但地方创设税种的情况并没有得到遏制,依然大量存在。直到 1997年1月1日,俄宪法法院做出裁定,禁止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创设税种,对联邦主体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作了严格限制,矿业税费制度也随联邦税制的确立而确立。这种税收分权制的三级框架在1999年1月1日生效的《俄联邦税法典》得到确认。与矿业有关的税收种类在其后的《俄联邦税法典》第二部分得到调整,后又伴随税法典的修改,简化成现在的税费体系。其中,对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课税款列入地方预算30%,列入联邦主体预算30%,列入联邦预算 40%。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分配比例为50%列入地方预算,25%列入联邦主体预算,25%列入联邦预算。
俄罗斯矿业主要税种
按照世界矿业地租理论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费制度,矿业税费应包含:矿产资源权利金、超权利金、矿业权价款、矿业权租金、地表租金及其他普通税费。其中权利金和超权利金是基于对资源的消耗而收缴的,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是基于矿 ,地表租金是基于对土的占用而收缴的,其他税费常见的有:,地表租金是基于对土的占用而收缴的,其他税费常见的有:工本费、增值等,俄罗斯还设有地质信息使用费。 等,俄罗斯还设有地质信息使用费。
1、矿产资源权利金
从字面意思理解,权利金应当是为取得矿产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因此应当指的是下文中将提到的矿业权价款,但由于学术大家们已统一习惯用权利金指代矿业权人开采和 耗竭了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给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费用,本文亦采用这一概念。它是一种用于调整不可再生资源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论资源品质优劣普遍缴纳的费用。简单来说,是因得到所开采的矿产资源而交付的矿产品的对价,矿产资源使用人交付权利金,取得矿产品。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设有权利金,个别国家除外。虽然权利金是不分资源开采条件和品质优劣一律征收的,不同国家权利金率不同,计征办法也不同,主要类型有三种:①从量权利金;②从价权利金;③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而且,可以根据矿产资源种类的不同,对权利金的税基和税率区别对待。在俄罗斯,没有纯粹的权利金,权利金表现为开采税。从俄罗斯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税开始(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开采税的税基为开采出的矿产实物数量,由纳税人自行根据各类矿产开采量分别确定。2006年7月27日,俄罗斯对税法典第338条进行修订,将从量税改为从价税,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采出的矿产价值,只保留原油、伴生气和天然气开采税从量计征。
与中国矿产开采税率相比,俄罗斯的开采税是中国同类税的数倍(石油开采税是中国的28倍,天然气开采税是中国的4倍,煤炭开采税是中国的7倍,铁矿石开采税是中国 的1.5倍)。同时俄罗斯的开采税总体上也高于哈萨克斯坦。但俄罗斯政界人士依然认 为:在俄罗斯,国家只在形式上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大部分自然地租(即权利金)并没有归其所有,应该把这部分税费从那些占有者(指矿产资源利用者)手中拿回来,然后在居民中进行平均分配。因此,近年来,俄罗斯天然气开采税有上升的趋势,2011年1月1日起天然气的矿产开采税提高61%,2012年及2013年将小幅增长6%和4.5%。俄财政部副部长沙塔洛夫2011年10月11日表示,从2013年起俄天然气开采税可能同国际市场气价挂钩,(这样做会提高天然气的开采税率)财政部希望借此建立同石油开采税一样的税率公式,拉平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税负水平。此外,脱盐、脱水的石油开采税也可能从2012年1月1日起将税率设定为每吨446卢布,从2013年1月1日起设定为每吨470卢布。
2、超权利金
不同国家和学者还将其称为“资源超额利润税”“特别收益税”“暴利税”“资源租 金”等。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 收,其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矿业权使用人得到同样多的矿产品所付出的努力不同,因为不同矿区开采难易程序不同,地理优势不同等,条件好的矿区相对于一般矿区来说,投入的较少,得到的较多,超权利金就是为调整这种差距。超权利金之于权利金相当于级差地租之于绝对地租。最早征收此项税的是澳大利亚,1975年提出该项税收,但目前仍在推行的只有少数国家,以巴西为例,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据统计,有1/3以上的国家将权利金和超权利金分两个部分征收,有不到2/3的国家将两者合起来,在统一的权利金制度下分两个阶段征收。大多数国家采取后种方法的原因主要是:(1)权利金和超权利金同属自然资源的补偿金,同是矿业权使用人给矿产资源所有人支付的费用,两者合并,计算更简洁;(2)大多数国家权利金以税的形式征收,对于矿产资源非国有的国家政府,他们不强调这部分原本应属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级差收益,而更愿意将其与企业的利润混为一谈,由政府收取超额利润税;(3)就像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的分界点很难划分一样,矿产的平均补偿金也很难计算,因为不同矿地和矿山的情况较之于土地而言更为复杂。
俄罗斯矿业税费体系中没有规定这笔超权利金,没有一种税费能与之对应。不过这种情况可能不会持续很久,因为这部分费用已经引起了俄罗斯各界的注意,尤其是石油 天然气部门中的矿产地租话题在俄罗斯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据报道说,俄能源部也希望未来能够向超额利润税过渡:对新油田征收27%的超额利润税以代替石油开采税。各石油公司也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建议用超额利润税代替石油开采税,并承诺因此能够每年多上缴数千亿卢布税收。目前,实现这一过渡的主要障碍在于行政和财务难以管理,现在的石油公司实行垂直一体化,这意味着利润的合并;而新的税制正好相反,需要明确各个具体油田区块的利润。如果俄能源部的这一设想真的实现,新征的 超额利润税实际上包含了权利金和超权利金,开采税被取消。
3、矿业权出让金
矿业权出让金又被称为矿地租金、矿业权租金、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有偿使用费,是一种同矿业权的取得有关的税费,是因矿业权人取得或持有探矿权、采矿权而向矿产资源所有人缴纳的费用。矿业权人支付矿业权价款从而取得从事矿业活动的权利。也有些国家会将国家或其他企业出资勘探的前期投资费用计算在矿区使用费中,如中国的矿业权价款,美国的红利。
俄罗斯的矿业权出让金有两部分组成: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和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一次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本质是一种特许费用。俄矿法第40条规定:矿产使用权的矿产使用人,在出现所约定的特定事件发生时,需交纳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所谓约定的特定事件是指三种情况:①在投标时;②矿床的商业性开发;③达到预定的年生产力。一次性矿产使用费的最低额度(起始额度)不低于年度开采税的10%,年开采税按采矿企业年平均开采量计算。如果外国投资人参股的法人进行地质调查发现了矿床,但联邦政府依法拒绝向其提供矿区用于矿产勘探和开采,一次性矿产使用费的最低额度可确定为该法人进行该矿床找矿和评价的费用,并予以补偿。一次性矿产使用费的最低额度的计算方法,由矿产资源储备联邦管理局予以确定。一次性矿产使用费的最终数额由招标或拍卖的结果来确定,并记载在矿产使用许可证上。未经过招标或拍卖所提供的、用于矿产勘探和开采、或凭联合许可证用于地质调查、矿产勘探和开采的矿区的一次性矿产使用费,依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在矿产使用许可证中确定其数额。许可证中确定的一次性交费标准不得低于招标时(竞拍时)规定的标准,每项缴费的标准也不得低于中标人承诺的标准。
经常性的矿产资源使用费,也叫矿产使用的固定费用,是一次性使用费的后续费用。 一次性矿产资源使用费仅仅是矿产资源使用人进入矿业行业行为的一个门槛费,为保有这种矿业权,使用人还需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按时缴纳经常性矿业权使用费。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普遍征收固定费。在俄罗斯,向矿产使用人提供涉及矿产普查和评价、矿产勘探、为修建和使用非采矿地下设施对矿区进行地质调查和可行性评估、建设和使用非采矿性地下设施(合理使用深度不超过5米的浅层建筑除外)等单一使用权时应缴纳矿产使用固定费用。在俄罗斯联邦领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俄罗斯联邦境外属于俄罗斯联邦司法管辖下的领土(以及从外国租赁或根据国际条约合法使用的领土,如国 际条约无特别规定)上所进行的矿产利用活动,应根据作业类型向矿产使用人分别征收矿产使用固定费用。矿产使用固定费用的额度依据经济—地理环境、矿区面积、矿种、作业时间长短、区域地质调查的难易程度及风险程序加以确定。矿区使用权的缴费严格按照地质工作过程的阶段和步骤收取:对矿床勘探作业所确定的费率,仅缴纳国家矿产储量平衡表所确认和统计在案的确定相应矿产储量的矿区(包括一个或多个)的面积所需的费用;对矿床进行普查和评价所确定的费率,缴纳实际面积的固定费用,但不包括此前已发现的矿床的面积。固定费用按照矿区每平方千米的费率计算。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1年12月29日在《关于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以及矿产资源使用经常性付费规则》的No.926号决议中规定了经常性付费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其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由矿产使用人在每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按整个一年使用费的1/4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费用以现金形式征收,按照俄罗斯联邦相关的财政预算法规分别纳入联邦、联邦主体和地方财政预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