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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告〔2021〕54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年产50万吨重质碳酸钙粉体、10万吨塑料母料高分子材料)

   2021-10-25 56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用)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位置:位于平桂区卜待岭路东北侧。


二、拟征收地块:年产50万吨重质碳酸钙粉体、年产10万吨塑料母料高分子材料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地块面积:约88亩。


四、拟征收地块涉及的村组:平桂区黄田镇东水村民委员会木园头3、木园头4、木园头16、木园头17、木园头27、水洲寨11、牛车地1、牛车地5、牛车地6、牛车地18村民小组;水岩坝21、水岩坝23村民小组。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规〔2020〕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1.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2.以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3.以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方式进行安置。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未经批准新建的地上(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拟被征地村民小组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规〔2020〕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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