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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其为“高新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08-14 18:383810

 

 

原创 天法小新 天心区人民法院 收录于合集 #优化营商环境 5个

近年来,国家为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出台了不少优企惠企政策措施。

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对一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经过一定时间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这一称谓,获得称号的企业也会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

然而,部分商家为了提升企业美誉度,不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却在如何用这些“国字号头衔”粉饰品牌形象上动起了歪脑筋。

2023年1月,天心区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该案中的被告通过虚假宣称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等手段给自身“贴金”,最终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以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诉称:

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公司官网显示以下信息:

1

官网链接名称显示“气力输送隶属于B粉体输送公司”;

2

“企业简介”显示“B粉体输送公司是气力输送领域的国家高新企业……拥有数千套成功应用业绩”;

3

“工程业绩”显示从2002年6月24日至2016年2月9日共计52份工程业绩。

被告官网宣称自身为“高新企业”

原告认为被告B粉体输送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但宣称为高新企业,同时虚报公司业绩和设置引人误解的官网链接名称,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同业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

因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上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被告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辩称:

其已经在第7类商品输送机等上核准注册了“气力”商标,在网上作为关键词推广,也是按照推广规则进行,不是虚假宣传,不存在引人误解。网页搜索结果的官网名称“气力输送隶属于B粉体输送有限公司”,表述的意思是气力牌输送设备是隶属于被告公司,不会造成歧义。

自身没有冒用工程业绩。

同时,“高新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并非规范名称,也非经授权许可才能使用的称呼,所以被告可以自称为“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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